{{ $t('FEZ002') }} Personnel Office|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278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 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 而不休之典範,特訂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查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以,教育奉獻獎以公私立學校 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 對象,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 為典範。
四、受推薦人員退休(離職)後從事教育奉獻年資請統計至 1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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