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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明湖國中

行政公告

【轉知教育局】重申各校應以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輔導管教方式 落實零體罰政策,營造友善校園,詳如說明。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021830號函辦理。 

二、邇來仍有部分學校發生疑似體罰事件,請各校確依教育基 本法,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使學生不受體罰之侵害,並依相關規定落實通 報、查明及妥處疑似案件。

三、知悉疑似體罰案件之處理應依下列法規處理:

 (一)通報 

1、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下稱通報作業要 點)第6點規定略以:「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 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53條 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 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12 點及兒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二)調查與審議: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三)經查證屬實

1、教師法第4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 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3、兒少法第67條規定略以:「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 布其姓名或名稱。」 

4、學校訂定教師教學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 稱本注意事項)第37點、第38點規定略以,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違法 處罰學生,且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不得有 體罰及霸凌學生之行為。另第41點規定:「教師有體 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 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 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

四、學校如知悉疑似體罰案件,除依上開規定進行通報及處置外,並應依學生輔導法及相關規定,對當事學生及目睹學 生啟動輔導措施。

五、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如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 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 管教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

六、綜上,為落實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各 校確依相關規範處理,並應於相關會議、研習中宣導正項 管教及提升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 之能力,以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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