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2 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0502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 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 容及資格條件,請詳參前開國教署函。
三、檢附國教署函、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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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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