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 體育園區、臺北市立天母棒球場、臺北市立市網球中心、 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所在之室外場所,自114年5月1日 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說明如下:
(一)臺北體育園區周邊戶外區域及人行道:禁菸範圍為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北寧路、八德路3段、敦化北路間,含 臺北體育館、臺北田徑場、臺北小巨蛋、臺北市松山運 動中心、臺北網球場、臺北暖身場、臺北市政府體育 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第二區工程處、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禁菸範圍圖如公告 附件)。
(二)臺北市立天母棒球場周邊戶外區域。
(三)臺北市立網球中心前方戶外區域及人行道(臨內湖區民權 東路6段)。
(四)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周邊人行道。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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